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4818日府人力字第104021693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324日府人力字第1090051102號函修訂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遷調,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三、各機關辦理遷調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以遷調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
上級機關應業務需要,得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
四、為增加所屬人員職務歷練機會,並避免久任一職,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任本職務滿三年者,應依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但如有特殊情形且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各機關人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任本職務滿三年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需要或具特殊情形。
五、各機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
(一)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
(二)因所任職務工作性質屬特殊專長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刻正負責執行重大專案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三)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六、各機關人員因特定職務、任用資格受限制或其他具特殊情形等事由,經檢討無法於本機關內完成遷調者,本府得成立專案小組,整合及協調各機關間之職務遷調事宜。
前項專案小組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等組成。
七、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遷調結果(含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於每年九月底前報府,並由本府人事處檢討執行成效。
八、各機關就同一職務服務達到檢討期限之人員,應就其工作狀況、體能、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再據以辦理遷調。
九、各機關可就其業務性質,針對內勤、外勤、基層、幕僚或業務執行之各項職務,鼓勵所屬人員輪調,以加強職務歷練,擴大人才交流。
十、各機關為培育人才,有效運用人力,應加強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培養同仁取得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使其透過培訓管道增加屬員遷調範圍,達成各種職務歷練之目的。
十一、本府所屬警察、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依各專屬人事法規辦理。
本市復興區公所所屬人員之職務遷調,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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