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一案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 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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